(2017)皖0123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780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