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龚国方与龚林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方,龚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龚国方,男性,汉族,1976年0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龚林平,男性,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龚国方与被执行人龚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40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国方于2017-04-0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2178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龚林平加入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等信息,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到被执行人龚林平户籍所在地云阳县桑坪镇咸池村查询,查无被执行人下落,在村里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7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440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