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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饶德宗、贾祖莲与高海姿、吉首市湘柳杰酒店、周兰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德宗,贾祖莲,高海姿,吉首市湘柳杰酒店,周兰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442号原告:饶德宗,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文艺路。原告:贾祖莲,女,1953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文艺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军,湘西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海姿,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405队。第三人:吉首市湘柳杰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文艺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薇红。第三人:周兰生,男,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宿舍。原告饶德宗、贾祖莲与被告高海姿,第三人吉首市湘柳杰酒店、第三人周兰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饶德宗、贾祖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饶德宗、贾祖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宇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