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温先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温先科,颜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7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9780C。负责人:张自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泰花,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温先科,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颜莉,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与被申请人温先科、颜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先科、颜莉的93571.86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先科、颜莉的93571.86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南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