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丰润矿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商南县丰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南县丰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矿业公司),住所地:商南县赵川镇寨子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93326945X。法定代表人梁志全,系丰润矿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丰润矿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商南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商南县丰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方某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32510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25元。被执行人丰润矿业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方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丰润矿业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某履约保证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32510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25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丰润矿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丰润矿业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股权已转让到杨中强、贺书明名下,被执行人贺书明与申请执行人方某达成和解协议,自行给付清结。因丰润矿业公司的股权不能及时处置,经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丰润矿业公司现处于瘫痪状态,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对本院查控事实书面认可。并自愿要求撤回申请,待被执行人丰润矿业公司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