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志学与孙跃文、王博、铁力市双丰顺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学,孙跃文,王博,铁力市双丰顺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156号原告:李志学,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孙跃文,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原住铁力市。被告:王博,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铁力市双丰顺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玉萍。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升。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学与被告孙跃文、王博、铁力市双丰顺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现因原告李志学与被告王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志学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李志学承担。审 判 长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