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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凤萍、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萍,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萍,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西郭庄社区12号楼1单元4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856379-7。法定代表人王成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8168-0。负责人单正鑫,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萍与被执行人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