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金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旺吉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亚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旺吉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旺吉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刘亚玲,女,汉族,1986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35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4元。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7)沪0116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