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天华、张作纯等与蒋长宏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首忠,周天华,张作纯,蒋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任首忠,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周天华,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张作纯,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蒋长宏,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幸福镇。申请执行人任首忠、周天华、张作纯与被执行人蒋长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长宏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财产被多家法院冻结查封),且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恢8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结案。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