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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兴成、王海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兴成,王海波,周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360号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莉。被告:周兴成,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王海波,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周伟,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成、王海波、周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兴成、王海波、周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兴成、王海波、周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57元,由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宗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