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高耆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高耆雄,董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857506350J。负责人:刘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耆雄,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赛玉,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高耆雄、董赛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8303.8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高耆雄所有的闽J×××××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高耆雄、董赛玉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高耆雄、董赛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福鼎市桐城街道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该居委会证实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也未能提供高耆雄、董赛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