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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添柱与刘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添柱,刘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2052号原告:王添柱,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峰,男,45岁,汉族。原告王添柱与被告刘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添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添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添柱负担。审判员  董玉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