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曾兵与王俊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兵,王俊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81号原告:曾兵,男,199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银,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争,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曾兵诉被告王俊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曾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预收1321元),由曾兵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荧娜·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