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连祥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连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96号罪犯李连祥,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津法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连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1562万元。被告人李连祥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8年8月11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李连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连祥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连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李连祥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连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