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燕飞与王端、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飞,王端,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2728号原告:吴燕飞,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小市新城西。法定代表人:骆丽。被告: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王端。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炽,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艾琳,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燕飞诉被告王端、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燕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被告王端、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燕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端偿还借款本金2133400元和利息128004元(其中1568600元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月息2%计至2016年11月1日止为94116元,564800元从2016年9月6日起按月息2%计至2016年12月5日为33888元)给原告。2、被告王端支付违约金(其中1568600元从2016年11月2日起,564800元从2016年12月6日起,均按月息2%计至还清为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端承担。4、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王端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端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68600元,利息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每月3%计算,被告王端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等事项。同日,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公司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告王端的债务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端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端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64800元,利息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每月3%计算,被告王端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等事项。同日,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公司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王端的债务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签订合同后,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的多次催收,但被告王端没有偿还本息给原告,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端、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辩称,答辩人没有《借款合同》原件,原告提供给答辩人的《借款合同》和原告起诉提交的《借款合同》不一致。答辩人认为,原告在答辩人还本付息后,利用答辩人提供给原告签了名的空白文件单方��作的借款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原告吴燕飞(债权人)与被告王端(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端向原告借款15686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利息按每个月3%计付,每月1日前支付;关于还款,被告应将借款直接划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吴燕飞;账号:62×××71);如被告王端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端自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按借款本金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吴燕飞与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公司保证合同》,约定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王端的15686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016年8月1日,原告吴燕飞向被告王端汇款1568600元,汇款凭据由赖X在客户(代理人)签字栏签名。被告王端收款后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吴燕飞1568600元借款。2016年9月6日,原告吴燕飞(债权人)与被告王端(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端向原告借款5648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利息按每个月3%计付,每月5日前支付;关于还款,被告应将借款直接划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吴燕飞;账号:62×××71);如被告王端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端自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按借款本金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吴燕飞与��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公司保证合同》,约定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王端的5648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016年9月6日,原告吴燕飞向被告王端汇款564800元,汇款凭据由赖X在客户(代理人)签字栏签名。被告王端收款后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564800元借款。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借款合同》复印件,载明借款人为王端,债权人为吴燕飞,借款金额15686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日,利息每个月2%等内容。被告表示,合同签订后,吴燕飞向其发送了该份《借款合同》的影印件。同时,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银行凭据复印件,被告表示,其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7年4月24日共还款3753980元,已经还清了本案的借款本息以及(2017)粤1802民初2729、2735号案件的借款,三个案件的借款是同时返还,无法区分具体每一笔款项是还哪个案件的欠款。因被告未能提交《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凭据的原件,原告质证时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有原件的还款凭据,载明,1、2016年10月8日,骆丽向赖X转账100000元,备注还吴燕飞利息;2、2016年10月11日,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清远市丰X贸易有限公司转账160000元,摘要往来款;3、2016年11月4日,清远恒X商贸有限公司向清远市恒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91980元,摘要吴燕飞利息;4、2016年11月11日,清远恒X商贸有限公司向赖X转账100000元,摘要往来款;5、2016年11月28日,清远恒X商贸有限公司向赖X转账100000元,摘要往来��;6、2016年12月21日,骆丽向赖X转账4笔共200000元,其中150000元备注还吴燕飞利息;7、2017年1月18日,清远市有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赖X转账400000元,备注往来款;8、2017年1月24日,清远恒X商贸有限公司向赖X转账190000元,摘要往来款;9、2017年3月3日,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赖X转账592000元,摘要往来款;10、2017年3月29日,清远恒X商贸有限公司向张X转账600000元,摘要往来款;11、2017年4月24日,清远恒X商贸有限公司向张X转账642000元,摘要往来款。被告表示,上述款项汇款人均为被告或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个人,收款人均由吴燕飞或赖X指定。对于被告提交的有原件的还款凭据,原告质证时认为原告不是收付款的当事人,上述往来款项与本案无关。另查明,本院受理的(2017)粤1802民初272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为赖X,被告为王端、帝X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赖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端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120000元利息(从2016年4月28日起,按月息2%计至2016年10月28日)给原告。2、被告王端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10月29日起,按月息2%计至还清为止)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端承担。4、被告帝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清远市北江三路X号XX豪庭X座XX号房屋在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总费用的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的(2017)粤1802民初273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为吴燕飞,被告为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骆丽、王端。原告吴燕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和利息12000元(从2017年3月3日起按月息2%计至2017年4月2日为12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4月3日起,按月息2%计至还清为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4、被告骆丽、王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此,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故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款合同》,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作出详细约定,虽然被告提交的金额为1568600元的《借款合同》复印件约定的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存在差异,但被告未能提交该《借款合同》的原件。故本案的借贷关系,应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款合同》原件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有原件的还款凭据,虽然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但本案借款由赖X作为代理人以吴燕飞账户汇款给借款人的事实,可以认定赖X与吴燕飞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于被告所还的款项,原、被告均不能作出明确说明,使得本院无法查明上述款项具体用于清偿哪个案件的哪笔欠款以及每笔款项中所还本金、利息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本院确定上述款项先用于返还(2017)粤1802民初2729号案本息,剩余款项再用于偿还本案欠款本息。经本院审核,在清还(2017)粤1802民初2729号案本息后,其中2016年12月21月剩余的137671.29元可视为返还本案利息,2017年3月3月剩余的370493.83元视为返还本案欠款。按原告主张的月息2%的标准,计至2017年3月3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数额为290809.86元【(1568600元×月利率2%×214天)+(564800元×月利率2%×178天)】。扣除应支付的欠款利息、违约金,剩余217355.26元【(137671.29元+370493.83元)-290809.86元】视为返还本金,则被告王端还应向原告返还欠款1916044.74元,并应自2017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还清款之日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本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两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保证期间内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燕飞返还欠款1916044.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燕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9元,由原告吴燕飞负担6322元,被告王端、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端、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吴燕飞、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益源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端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向晖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欣彤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