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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苗苗与李自闯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苗苗,李自闯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644号原告:胡苗苗,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籍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白庄村*组**号,现住漯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闯,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舞阳县侯集镇油坊头村**号,现住漯河市。原告胡苗苗诉被告李自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胡苗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苗苗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自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苗苗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苗苗负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东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