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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林、成华区瑾泰建材经营部、杨慧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杨惠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890号申请人: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万春,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林,女。被申请人:杨惠中(曾用名:杨雪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林、成华区瑾泰建材经营部、杨慧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限额350000元查封被告李林、杨慧中(各按份50%)共同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房屋。并由申请人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中的350000元存款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3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李林、杨慧中(各按份50%)共同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耀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