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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范海军、叶岳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军,叶岳群,陈翠娥,叶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范海军,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叶岳群,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翠娥,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正军,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范海军与被执行人叶岳群、陈翠娥、叶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陈翠娥银行账户54047.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海军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54047.7元,尚未履行人民币45952.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