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屠建忠与李青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建忠,李青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700号原告:屠建忠,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李青砖,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屠建忠与被告李青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建忠负担。审判员 董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