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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屠建忠与李青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建忠,李青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700号原告:屠建忠,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李青砖,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屠建忠与被告李青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建忠负担。审判员  董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