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宏波交通肇事罪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24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宏波,艾向全:你们二人对原审被告人王宏波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宏波、艾向全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2403刑初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吉24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关于申诉人王宏波,艾向全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本案在程序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但从现有的证据无法推翻原审认定的被告人王宏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事实,原审对认定的事实以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讯问原审被告人王宏波后,确定两车撞击点在被害人行驶车道上,故认定王宏波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依据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录像、照片等所确定的撞击点与被告人王宏波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相互吻合,并有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加以佐证,本案除原审王宏波供述外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艳亮的捷达车占王宏波车道逆行的事实。虽然,本案的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且二申诉人亦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据此,对原审被告人王宏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王宏波与艾向全作出相应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无不当之处。因此,申诉人王宏波、艾向全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正确,诉讼程序合法,申诉人王宏波、艾向全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其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