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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欧孟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56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欧孟江,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欧孟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双流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孟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1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欧孟江的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欧孟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