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5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忠民与孙佳豪、厦门亿航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民,孙佳豪,厦门亿航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947号原告:张忠民,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孙佳豪。被告:厦门亿航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告张忠民与被告孙佳豪、被告厦门亿航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首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忠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忠民负担。审 判 员 张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颖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