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7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组。被执行人岑某某,女,1987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6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二项共计505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只交了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岑某某自愿于2017年12月付给申请人3000.00元,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岑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于2017年8月29日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黔2326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