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正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居家欢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乐山市沙湾区居家欢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1014号原告:李正,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居家欢商行,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沫若大道北段***号。经营者:余东升。原告李正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居家欢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正负担(已交)。审判员 马太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梦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