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祥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祥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942号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潘晓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系公司员工。被告:陈祥毅,男,生于1985年0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