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志强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8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志强,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曹东波,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法定代表人:于瑞军,主任。再审申请人杨志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湖镇政府)、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湖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志强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将新农合报销的事务,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既是认定事实不清,也是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诉讼时,法官未对我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所以我认为是未经质证。综上,杨志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志强主张的医疗费用报销补助问题系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志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关于杨志强所提一审法院未予质证一节,因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杨志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志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涵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