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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姚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撤2号原告:曹某某,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理,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姚某某,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备战,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姚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秦 娜审判员  许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