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04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原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某乙,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丙,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陈某甲袁天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陈某、陈某甲各半负担420元。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