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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云龙再生资源物资交易有限公司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云龙再生资源物资交易有限公司,兰州市榆中县荣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回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临洮回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肖柱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异11号异议人:甘肃云龙再生资源物资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小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兰州市榆中县荣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中荣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回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回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柱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洮回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洮回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柱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柱奎,男,1961年10月29日,住江苏省盱眙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榆中荣茂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回利公司、临洮回利公司、肖柱奎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异议人甘肃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甘肃云龙公司称:甘肃云龙公司是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的全资子公司,2006年省供销社从国家财政部申请到国债专项建设资金700万元用于建设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项目。云龙公司将该700万专项资金与肖柱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甘肃京润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甘肃回利公司,甘肃回利公司注册资金为1800万元,其中云龙公司出资700万元,持有公司38.9%的股权,京润公司出资1100万元,持有公司61.1%的股权,由肖柱奎担任法定代表人。甘肃回利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肖柱奎以回利公司名义四处借款,包括临洮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债务、以回利公司名义从兰州银行贷款2500万元及七里河信用社贷款2400万元、还有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等已经达到或超过一亿元,但上述款项肖柱奎并没有用于回利公司项目建设或经营中,而是全部被回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柱奎侵占或挪用,肖柱奎以回利公司名义所借款项全部被其用于其他,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公司资金罪或挪用公司资金罪。肖柱奎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有资金的严重流失,鉴于此情况,我公司已经向兰州市公安局报案,该案件正在侦查之中。另外,对于国债资金的损失问题,省供销社高度重视,正在向省委巡视组专题汇报此事。基于此我公司特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依法暂时中止对甘肃回利公司的资产拍卖,以维护国债资金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异议人甘肃云龙公司未对拍卖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也未对拍卖标的主张权利,以甘肃回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柱奎涉嫌犯罪及维护国债资金为由,请求暂时中止对甘肃回利公司的资产拍卖,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