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孙广泉与刘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泉,刘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14民初261��原告孙广泉,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梁鹏,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全,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孙广泉与被告刘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刘永全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71000元,被告如按期付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逾期付款,则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60000元。案件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2.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52.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克 祥代理审判员 ���萌人民陪审员 胡 海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