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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孙广泉与刘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泉,刘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14民初261��原告孙广泉,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梁鹏,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全,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孙广泉与被告刘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刘永全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71000元,被告如按期付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逾期付款,则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60000元。案件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2.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352.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克 祥代理审判员 ���萌人民陪审员 胡 海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