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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丽媛申请王兰、王明力遗嘱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媛,王兰,王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媛,女,住庆安县。被执行人:王兰,女,住庆安县。被执行人:王明力,男,住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王丽媛与王兰、王明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4民初1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