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24号被执行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