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段小莉、温鹏飞、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段小莉,温鹏飞,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被执行人段小莉:女,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温鹏飞:男,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小莉、温鹏飞、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7637号公证书、(2014)西莲证经字第049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小莉、温鹏飞、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贷款本息全部支付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74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从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晨馨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30日地点:执一庭合议人:文从达、张鹏、董超记录:史晨馨文(案情汇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小莉、温鹏飞、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证执字第0001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小莉、温鹏飞、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64691.8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742号案执行完毕将本案提交合议庭合议,看大家意见张: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恢742号案执行完毕。董: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恢742号案执行完毕。文:同意上述意见。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恢742号案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