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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7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明慧与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陈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慧,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陈仲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877号原告:陈明慧,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勤,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系夫妻关系。被告: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蒋剑。被告:陈仲文���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原告陈明慧与被告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陈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明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且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明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