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远来、胡庆洪、王道芝、黄光华与李龙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来,胡庆洪,王道芝,黄光华,李龙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96号原告:陈远来,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罗江县。原告:胡庆洪,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罗江县。原告:王道芝,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罗江县。原告:黄光华,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罗江县。被告:李龙成,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罗江县。原告陈远来、胡庆洪、王道芝、黄光华与被告李龙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远来、胡庆洪、王道芝、黄光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来、胡庆洪、王道芝、黄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陈远来、胡庆洪、王道芝、黄光华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东洁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