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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陈彦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陈彦平,党建有,张成周,李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南816号。机构代码86903116-1。法定代表人张雷,行长。被执行人:陈彦平,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党建有,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成周,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李秀海,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与被执行人陈彦平、党建有、张成周、李秀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邓扬宇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家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