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吕昌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昌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刑初43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昌勇,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贵州省遵义市人,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格林指镇保丰村坪上组。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昌勇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昌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吕昌勇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其在景洪机场欲乘坐景洪至成都的3U8574次航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查获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2.4克。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登机牌、排毒记录、毒品提取、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昌勇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吕昌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证据均无异议。其当天承认自己是照完X光检查后,才交待体内藏有毒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吕昌勇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其在景洪机场欲乘坐景洪至成都的3U8574次航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查获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2.4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昌勇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4日8时05分许,民警在西双版纳州景洪机场进行公开查缉时,在机场安检口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遂对其盘问。经盘问得知,该男子叫吕昌勇,经X光检查后吕昌勇交待体内藏有毒品,遂民警将其抓获。3.毒品提取笔录、毒品物证照片、毒品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毒品照片、毒品封装笔录、取样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证实:查获从被告人吕昌勇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22.4克,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吕昌勇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上毒品已依法扣押。4.从被告人吕昌勇身上提取的登机牌证实: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吕昌勇欲乘坐飞机从西双版纳飞往到成都市。5.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出具的DR诊断报告单证实: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吕昌勇经医学检查发现肠道内有数枚异物存留。6.被告人吕昌勇供述:2017年2月初,一名陌生男子通过QQ加我为好友,他让我来云南帮他“带货”,带一次给我一万元好处。后我坐火车到上海。2月18日我到昆明和对方取得联系,后又坐车到了景洪,再到打洛一家宾馆住下。2月23日2时,该男子用一手提袋装着颗粒状的毒品来宾馆找我,我将55颗毒品吞到了肚子里。24日,我在景洪机场准备乘飞机时,在安检口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采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昌勇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采用隐蔽的方式藏匿毒品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吕昌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昌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32年2月24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2.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峥人民陪审员 张 铭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正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