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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帅业权与武汉深蓝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业权,武汉深蓝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816号原告帅业权,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务工,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洪文恕,湖北中和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深蓝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志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立兵、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帅业权诉被告武汉深蓝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帅业权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业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业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原告帅业权负担。审 判 长  周河清审 判 员  胡敬中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