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伟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841号申请执行孙伟民,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鲁锟,男,1980年2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辽宁省锦州市。申请执行人孙伟民与被执行人鲁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鲁锟按照判决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锟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孙伟民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孙伟民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鲁锟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