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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翠华、阳仁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华,阳仁俊,阳欣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华,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阳仁俊,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阳欣希,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XX,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张翠华与阳仁俊、XX、阳欣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仁俊、阳欣希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股票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阳仁俊在沪市A股市场A460789498账户60×××18证券内的股票100.00股,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阳仁俊在沪市A股市场A460789498账户60×××15证券内的股票187.00股,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