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平利县秦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前保全证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利县秦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证保1号申请人:平利县秦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洛河镇洛河街一组。法定代表人:康传中,住陕西省平利县洛河镇安坝村3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平利县秦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其位于平利县洛河镇丰坝村冷库内的竹笋数量和重量进行统计保全。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平利县秦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统计申请人平利县秦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平利县洛河镇丰坝村冷库内存放干竹笋25kg装的85袋计2125kg、20kg装的241袋计4820kg、15kg装的47袋计705kg、8kg装的1袋计8kg,冷库中存放干竹笋合计为7658kg。本案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平利县秦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平利县秦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仁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