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艳萍、李建民、焦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李建民,焦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59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磊,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艳萍,女,1970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建民,男,1968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焦忠,男,1978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萍、李建民、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艳萍、李建民、焦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