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大鹏与被告裴培、李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大鹏,裴培,李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蔡大鹏,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蔡丽辉,女,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告裴培,女,汉族,1982年1月21日生,现住四平市。被告李艳涛,男,汉族,1974年7月7日生,现羁押于梅河口监狱。原告蔡大鹏与被告裴培、李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大鹏及委托代理人蔡丽辉被告李艳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整,并支付借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20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8日分别三次在原告处借款135万元整,并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约定了还款日期及逾期不还的逾期利息。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李艳涛辩称,我承认135万元是我借款,但是我没有能力偿还,等我出去再还。半个月前我与裴培已经办理了离婚。借款的事情裴培知道,但是数额不知道。被告裴培未出庭答辩。原告为证实借款事实存在,向法庭出示了借据三份与婚姻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于2014年3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整、2014年5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15万元整、2014年5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90万元整,共计在原告处借款135万元整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针对本案调查重点,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原告提交的借据内容具体明确,形式合法有效。被告李艳涛承认借款人处签字是其所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据此规定,被告李艳涛有义务偿还拖欠原告的款项,李艳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人处签字,承认借款事实,故原告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蔡大鹏主张逾期按每年全款额的24%收取逾期利息,借据中,原告蔡大鹏与被告李艳涛约定了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规定:“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之间约定滞纳金真是本意应为逾期利息,所以原告要求二被告逾期按每年全款额的24%交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李艳涛、裴培基于夫妻关系共同偿还该笔欠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庭审中,虽然被告李艳涛提出在半个月前与被告裴培办理了离婚,但是在借款期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裴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对此事实应视为默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李艳涛、裴培基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保护。综上所述,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据,内容约定具体明确,形式合法有效。被告李艳涛、裴培有义务偿还拖欠原告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涛、裴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蔡大鹏借款30万元,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24%交付逾期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李艳涛、裴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蔡大鹏借款15万元,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24%交付逾期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李艳涛、裴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蔡大鹏借款90万元,从2014年11月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24%交付逾期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