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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亥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乙,男,汉族,1931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丙,男,汉族,1959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丁,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亥,男,汉族,身份证号:2304061970********,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悠山花苑***号***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亥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