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张喜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张喜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6行审154号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喜望,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2017年8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张喜望对其作出的罚款16200元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7]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要件。本院认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7]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7]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何玉水审 判 员 张胜君人民陪审员 巩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