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志新与许建红、姚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建红,孙志新,姚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红,女,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惠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新,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明,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姚伟新,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上诉人许建红因与被上诉人孙志新、原审被告姚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建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建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建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上诉人许建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夫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