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飞于、陈文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于,陈文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6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飞于,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和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到案,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文祥,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和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抓获到案,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于、陈文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于、陈文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陈飞于到广东省惠城区碧水湾三锦园小区内,通过攀爬阳台空调架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家中,盗走被害人杨某现金11000元(人民币,下同)、8000元航空纪念钞及一些金银首饰,后被告人陈飞于以6000元的价格将该批金银首饰卖给路人。2.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飞于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府前壹号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家中,盗走被害人钟某两包梅花王香烟及一瓶王老吉饮料。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元。3.2016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飞于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陡区水韵华都小区内,通过攀爬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卢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卢某的一张居民身份证。4.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陈飞于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翔吴六里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杜某家中,盗走被害人杜某现金2000元、金色CK手表一块、诺基亚手提电话及锂电池。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994元。5.2016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飞于到福建省安溪县城乡龙凤新都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盗走被害人陈某一部NOTE3手机、一部VIVO手机、现金5000元、一条黄金项链。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9378.2元。6.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飞于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世纪康城小区内,通过攀爬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梁某1家中,盗走被害人梁某1现金300元。7.2016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飞于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丽豪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1家中,盗走被害人李某1现金2000元、一枚黄金戒指。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戒指价值855元。8.2016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飞于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丽豪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梁某2全家中,盗走被害人梁某2全中华牌硬壳香烟一条、红双喜1906硬壳香烟三条、五叶神牌红色硬壳香烟二条、双喜牌硬壳经典香烟五条、红河牌硬壳香烟八条、人民大会堂牌香烟三条、软装经典香烟五条、玉溪牌香烟二条。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250元。9.2017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飞于、陈文祥到仙游县鲤南镇水乡丽都小区22号楼904室被害人李某2住处内,由被告人陈飞于安排陈文祥望风,被告人陈飞于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2现金21000元、百达翡丽手表一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mini4平板电脑一台、三星牌平板电脑一台、黄金首饰若干等物品。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43667元。被告人陈飞于于2017年1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飞于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将被告人陈文祥通过电话约至指定地点,之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0日将被告人陈文祥抓获归案。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陈文祥从中分得现金5000元和苹果ipadmini4平板电脑一台;2.仙游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1日根据二被告人供述从其处扣押百达翡丽手表一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mini4平板电脑一台、三星牌平板电脑一台、金色项链二条、银色戒指二个、金色戒指三个、银色耳钉一对(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43667元),后于2017年2月26日发还被害人李某2;3.指控的第1、6、8起盗窃犯罪系警方根据被告人陈文祥提供的犯罪线索得以侦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飞于、陈文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监控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书证购买发票、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立功证明、侦破经过,被害人杨某、钟某、卢某、杜某、陈某、梁某1、李某1、梁某2全、李某2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指纹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于或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文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飞于参与盗窃9起,价值共计人民币414448.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文祥参与盗窃1起,价值共计人民币36466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飞于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可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祥实施入户盗窃,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且绝大部分涉案赃物已被及时追回,分别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陈飞于归案后另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文祥在指控的第9起共同犯罪中负责在旁望风,为被告人陈飞于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便利,起辅助作用,应予认定为从犯,又能在归案后向警方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指控的第1、6、8起盗窃等其他案件,属立功表现,可予减轻处罚。综述,对被告人陈飞于、陈文祥均可予减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飞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起至二0二五年一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文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日起至二0二0年一月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飞于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赔给各被害人:杨佶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钟国新人民币四元、杜勇勇人民币三千九百九十四元、陈水兴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七十八元二角、梁月人民币三百元、李桂英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五元、梁兆全人民币三千二百五十元。四、责令被告人陈飞于、陈文祥各退赔给被害人李蕾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共计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并互负连带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耀海代理审判员 蔡雅妮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梅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