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毕远山与李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远山,李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107号原告:毕远山,男,1951年0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被告:李发霞,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毕远山与被告李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毕远山无法提供李发霞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李发霞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