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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毕远山与李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远山,李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107号原告:毕远山,男,1951年0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被告:李发霞,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毕远山与被告李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毕远山无法提供李发霞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李发霞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