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保翠、张燕明等与邹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翠,张燕明,张祥祥,张东敏,张燕红,张朝多,邹运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589号原告:王保翠,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燕明,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祥祥,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东敏,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燕红,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朝多,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群,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运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亮,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翠、张燕明、张祥祥、张东敏、张燕红、张朝多诉被告邹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翠、张燕明、张祥祥、张东敏、张燕红、张朝多撤回对被告邹运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六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