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慧与刘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刘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298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刘旭红,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二十日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百度“”